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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邈与桂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邈,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雷坚,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邈与被告桂雷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雷坚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4万元;2.支付上述借款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3.支付律师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被告出具借据,约定其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期2个月,利率和逾期利率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120万元。届期后被告仅归还了31.6万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桂雷坚未具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桂雷坚签具的借据、收条、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被告签具的借据第一条第三项载明:“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所有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用由借款人负责”。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支付利息,逾期尚应支付逾期利息和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雷坚归还原告李邈尚欠的借款本金88.4万元;
  二、被告桂雷坚支付原告李邈上述借款本金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和逾期利息;
  三、被告桂雷坚支付原告李邈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上述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40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移送8,029元),均由被告桂雷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梅天红

书记员: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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