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邦发,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未来资产大厦30楼ABC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帆,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卢幼平,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
原审被告:史建民,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上诉人李邦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邦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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