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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丽与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金丽,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
  被告: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庄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丽与被告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2018年8月15日,原告李金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金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丁  婧

书记员: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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