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丽,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
被告: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庄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丽与被告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2018年8月15日,原告李金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金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丁 婧
书记员: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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