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伍,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靖,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军,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牟万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原告李金伍诉被告应军、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伍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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