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发,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原告:谢秀荣,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原告:霍飞,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李佳宁,女,201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法定代理人:霍飞(系李佳宁的母亲),年籍同上。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义,北京贾方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乘希,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孙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林,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帅,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发、谢秀荣、霍飞、李佳宁与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商务公司)、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旅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李金发等诉称,李冠男与其配偶霍飞在被告携程商务公司经营的携程网(https://www.ctrip.com)平台上购买了“泰国曼谷+普吉岛+皮皮岛8日6晚半自助(5钻)”跨境旅游产品,该旅游产品的供应商是被告四川国旅公司。2018年7月5日,李冠男在泰国普吉沉船事故中遇难身亡。原告认为,两被告是采用网络方式提供旅游产品销售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对该产品在泰国的经营存在的违法性和安全质量缺陷尽到谨慎合理的审查,而进行了该产品的上线销售。两被告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所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没有对该旅游产品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及旅游者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明示的方式在该网络旅游平台上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明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警告和防范。两被告应当对李冠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四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711,17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四川国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案中侵权行为地、旅行社住所地以及其公司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长宁区,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携程商务公司的住所地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确认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本案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李金发等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四川国旅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 君
书记员:张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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