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标,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施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施云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云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和炯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施某某、施云某、施云彩、施云辉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44元,减半收取计30,67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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