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枝
韩海滨(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李金枝,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别名陈孟臣),个体商户。
原告李金枝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庆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晓东、人民陪审员韩建波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枝及委托代理人韩海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不能及时归还属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之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李金枝借款4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不能及时归还属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之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李金枝借款4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庆才
审判员:郭晓东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高军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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