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海,男,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倩,女,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原告李金海与被告罗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被告罗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浙A5XXXX东风牌尼桑轿车一辆。事实和理由:被告曾是原告儿媳,在被告与原告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牌照为浙A5XXXX东风日产牌尼桑轿车给被告使用,现被告与原告儿子婚姻关系已解除,被告也曾承诺将该车返还给原告,但至今未归还,经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理睬。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罗倩辩称,该车是我与李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购买时间为2013年11月22日,价格人民币89,800元(以下币种同),付了首付,贷款60,000元,三年还清,用李洋的名义购买。后未经我同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给李金海。等我知道后,因顾及到家庭及孩子,考虑到名字虽更换,但还是我们在使用,故没有吵闹。直到离婚,在诉调的时候,我想的是两个孩子怎么办,顾及不到什么车辆,调解员说车辆不在我们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就没有提,稀里糊涂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可以,但要求支付购买车辆时车价的一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针对原、被告的诉辩、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之子李洋与被告罗倩曾是夫妻关系,李洋与罗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9月30日,共同购买了浙A5XXXX东风日产牌尼桑轿车一辆,后于2014年1月14日过户至原告李金海名下。2018年3月27日李洋与罗倩经本院调解离婚。因李金海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尼桑轿车一辆仍被被告侵占,故原告于2018年9月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车辆。
以上事实,由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收完税证、机动车行驶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转移登记信息摘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2018)沪0120民初6810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系争车辆所有人为原告,且庭审中被告亦确认系争车辆在原告名下。现被告侵占系争车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金海浙A5XXXX东风日产牌尼桑轿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罗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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