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鱼,女,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青,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李金鱼诉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金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预付款138,000元及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8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代为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拍卖,竞拍价格低于或等于1,44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拍卖保证金144,000元。2018年12月10日,原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委托拍卖服务协议,被告同意解约,并承诺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拍卖保证金。嗣后,被告仅退还原告6,000元。2019年1月1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分期退还138,000元及相应违约惩罚。此后,被告仍未按承诺书约定还款及支付其他款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复印件,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院应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金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 杰
书记员: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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