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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李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某燕
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被告李某燕,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李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韩兴祖、代理审判员吴双妹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双妹主审本案,审判员韩兴祖参加评议。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霍树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李某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李某、李某燕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某燕与被告李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李某燕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李某、李某燕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李某燕与被告李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李某燕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李某、李某燕共同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韩兴祖
审判员:吴双妹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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