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钊,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冷艳萍,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悦,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钊、原告冷艳萍与被告王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钊、原告冷艳萍于2019年12月13日以本案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亦认可本案属于经营权转让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李钊、原告冷艳萍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钊、原告冷艳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钊、原告冷艳萍负担。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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