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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真,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3870328XW。
负责人:熊游,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山承担。

审判员 张学龙

书记员: 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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