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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楼与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楼。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郝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碧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国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铁楼、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铁楼,上诉人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欣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姚碧平、王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李铁楼自2012年9月1日开始在舒欣物业工作,担任广电项目部配电室维修工,双方至今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铁楼月工资为2000元。配电室工作需要全天值班,舒欣物业在配电室安排工作人员三人,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后三名工作人员自行协商实行三班两运转。2012年10月舒欣物业发放工装并扣除工装费65元。2013年8月22日舒欣物业让李铁楼待岗至今。李铁楼对经济补偿金及待岗期间生活费已另行诉讼。
另查明,李铁楼以未提前通知被辞退为由,申请仲裁。邢台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邢西劳人仲案(2013)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舒欣物业支付李铁楼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778元;二、舒欣物业支付李铁楼加班费3978.6元;三、舒欣物业返还李铁楼工作服装费65元;四、驳回李铁楼的其他仲裁请求。李铁楼与舒欣物业均对该裁决不服,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舒欣物业主张李铁楼在配电室工作不足11个月,李铁楼认可期间受公司指派到其他岗位工作两个月,但仍是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舒欣物业主张2000元的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保险等相关费用,李铁楼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认为,一、关于舒欣物业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舒欣物业应当向李铁楼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另外一倍的工资21778元。二、关于加班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李铁楼工作时间上班12小时,倒休24小时,存在工作时间加点情况,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22日共计354天,加班时间应该为354天×24小时×1/3-354天÷7天×44小时=607小时。因此应当按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工资的150%支付,扣除舒欣物业以正常工作时间给付的一倍工资后,该项经计算为,2000元/21.75天×0.5×(607小时/8小时)=3488.5元。李铁楼与舒欣物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知晓配电室的工作性质,即星期六、星期天也需要值班,并且舒欣物业也已经为其安排倒休,因此李铁楼主张双休日加班不应当支持。李铁楼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因李铁楼未提交上述证据,对其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予支持。三、关于工装押金。舒欣物业表示经劳动者申请可退还工装费押金,对此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铁楼双倍工资21778元。二、被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铁楼加班费3488.5元。三、驳回原告李铁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邢台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李铁楼上诉主要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舒欣物业公司支付李铁楼各项加班费、支付延长劳动时间工资、法定假日上班工资及工装费的诉请。原审已认定存在加班的事实,在计算上存在瑕疵。李铁楼提供了各项加班天数、计算金额、考勤表及打卡表。李铁楼还申请调取舒欣物业公司掌管的有李铁楼签字的考勤表、工资领取表、指纹考勤记录,舒欣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的情况下,原审作出的计算结果是不正确的。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晓配电室的工作性质,即星期六、星期日也需要值班,还认定李铁楼双休日加班,舒欣物业公司为其安排倒休是错误的,应当支持李铁楼双休日加班费的请求。原审认定李铁楼在国家法定日上班的事实未能举证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一审以舒欣物业公司表示经劳动者申请可退换工装押金,对此双方协商解决是错误的。
舒欣物业答辩称,以我方的上诉状内容为准。我公司收到李铁楼65元工装押金,依据内部工装管理规定员工离职将衣服退还公司或员工填写申请报批后,可以留存工装退还工装押金,要求按公司规定执行。
上诉人舒欣物业公司上诉主要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1、一审判决只知道从法律条文中找依据,完全不顾事实。李铁楼不能按时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李铁楼自身。李铁楼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多次为其调整岗位,均达不到员工要求。法律规定见习期间辞退员工无需补偿,更谈不上双倍工资,所以双倍工资问题法院不应支持。此外,一审认定李铁楼工资2000元,其中还应包含保险和加班费,以此为基数计算双倍工资也与事实相差很远。2、关于加班费问题。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而忽视了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班两运转就是根据该规定出台适合特殊岗位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一审判决根据李铁楼的计算公式,判决舒欣物业公司给付加班费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
李铁楼答辩称,1、未签订劳动合同舒欣物业应支付双倍工资。2、舒欣物业辞退李铁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40条的规定。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以李铁楼上诉状内容为准。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中,经李铁楼申请,舒欣物业退还了李铁楼工装费65元。

本院认为,关于双倍工资问题。一审中李铁楼提交了舒欣物业为其出具的证明,证明李铁楼在其单位工作时月工资为2000元。故一审认定李铁楼的月工资为2000元正确。因舒欣物业未与李铁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舒欣物业支付李铁楼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1778元正确。舒欣物业主张不应支付李铁楼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问题。李铁楼在舒欣物业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自愿实行“三班两运转”即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这种工作方式应参照综合工时制计算其工作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一审计算的方式正确。因李铁楼未提交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故对其主张节假日加班,本院不予支持。李铁楼和舒欣物业关于加班费问题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装费问题。二审中,舒欣物业已将65元工装费退还李铁楼。对此,双方已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李铁楼、邢台市舒欣物业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信深谦 审 判 员  郝 诚 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

书记员: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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