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银妹,女,1961年7月29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耀忠,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李银妹与被告黄耀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李银妹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银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银妹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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