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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平,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 勇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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