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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平,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  勇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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