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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锋、王佳彬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元林贩卖毒品罪,谭智斌运输毒品罪,畅永安容留他人吸毒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锡锋,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佳彬,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苏凯,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智斌,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林,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4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宇成、王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畅永安,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0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1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残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锡锋、王佳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元林犯贩卖毒品罪,谭智斌犯运输毒品罪,畅永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八月一日作出(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锡峰、王佳彬、李元林、谭志斌、畅永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锡锋、王佳彬系同居关系。2014年3月下旬,李锡锋、王佳彬预谋从湖南邵阳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到西安贩卖牟利,并由王佳彬联系在西安的被告人谭智斌、李元林,向二人打听西安毒品的价格和贩卖渠道。谭智斌、李元林先后向王佳彬提供了相关信息。在王佳彬的鼓动下,谭智斌以每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元、每克“冰毒”180元的价格,向李锡锋、王佳彬订购毒品,并于4月7日在西安建设银行一ATM机给王佳彬转账2000元。李元林亦向王佳彬定购“冰毒”并联系向外销售。2014年4月9日晚,李锡锋、王佳彬携带毒品从湖南邵阳出发,行至湖北十堰时所驾车辆发生故障,王佳彬电话通知谭智斌前去接应。谭智斌与被告人畅永安从西安驾车到十堰将李锡锋、王佳彬于4月11日接到西安并住在谭智斌定好的酒店。在该酒店房间,李锡锋将约1克“冰毒”、20粒“麻古”交给谭智斌,李、王、谭将“麻古”吸食,“冰毒”被谭智斌带走。当晚20时30分许,王佳彬又联系李元林,由李元林将李锡锋、王佳彬接到西安市铁炉庙针织厂家属院1号楼8216房间,李锡锋将携带的其中一包“冰毒”、一袋“麻古”取出放在室内桌子上,后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从李锡锋、王佳彬携带物中查获的两包白色晶体物,净重395.7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1.27%;从李元林住处桌子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物一包,净重86.8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1.3%;蓝色塑料袋自封袋包装红色药片一包,净重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当晚,在小寨东路嘉华商务宾馆畅永安的长租房间内,畅永安容留谭智斌、唐某某、李某某共同将谭智斌提供的“冰毒”吸食。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锡锋、王佳彬将毒品从湖南邵阳长途运输至陕西西安贩卖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谭智斌明知王佳彬携带毒品来西安贩卖,不仅预定部分毒品,还驾车将毒品从十堰运输至西安,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元林明知王佳彬、李锡锋贩卖毒品,不仅预定部分毒品而且为二被告人提供住宿、联系销售等帮助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畅永安容留多人在自己的长包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谭智斌、李元林为他人运输和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畅永安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锡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佳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智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元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除随案移送的13500元外,剩余16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畅永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随案移送犯罪工具手机5部,予以没收。
李锡峰上诉提出,其并未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王佳彬,系从犯,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辩护人提出,谭智斌给王佳彬汇款2000元是给李锡峰、王佳彬来西安市旅游的费用,而非原判认定的购买毒品的定金;原判认定李锡峰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应认定李锡峰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即被查获,原判对李锡峰量刑有重。
王佳彬上诉提出,其在到西安市之前对李锡峰携带的毒品的来源、数量均不知情,原判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李锡峰,系从犯,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辩护人提出,王佳彬系贩卖、运输毒品的预备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请求对王佳彬从轻处罚。
谭智斌上诉提出,王佳彬在十堰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困在十堰,毒品已被他人取走,自己想到西安旅游,要求他去十堰接其到西安市,其对王佳彬携带毒品一节并不知情,原判认定他明知王佳彬携带毒品而将王佳彬接到西安市,认定事实错误。
李元林上诉提出,应根据公安机关从其家桌子上查获的1.8“冰毒”及7.6克“麻古”为基础对其定罪量刑,而不应当以查获的全部毒品数量为基础对其定罪量刑;其之前虽承诺帮李锡峰、王佳彬联系销售毒品,但尚未联系下线,原判认定其帮李锡峰、王佳彬联系销售毒品认定事实错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原判对其量刑有重。
辩护人提出和李元林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畅永安上诉提出,宾馆系公共场所,并非私人住所,其并未提供毒品,未获利,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被抓获后即被送至戒毒所强制戒毒,对其应从抓获之日起算羁押日起并折抵刑期,原判对其从逮捕之日起算羁押日期并以此折抵刑期有误;原判对其量刑有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锡锋、王佳彬贩卖、运输毒品、上诉人李元林贩卖毒品、上诉人谭智斌运输毒品及上诉人畅永安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确认的的下列证据证明:
1、上诉人李锡锋供述,他和王佳彬相识两年多,两人同居生活,育有一子,但未办婚姻登记。2013年,他和王佳彬来过西安市,认识了李元林。他和谭智斌是湖南老乡,以前就认识,一起吸食过毒品。2014年3月初,因为经济状况不好,他和王佳彬决定在湖南邵阳买点毒品去西安贩卖。2014年4月初,王佳彬对他说毒品拿到了。2014年4月9日,王佳彬从其表弟处借了一辆黑色的尼桑天籁轿车,他们从邵阳出发,4月10日,车坏在了高速路十堰段,他俩就住在了十堰。4月11日,畅永安、谭智斌开车过来接他们,当天上午到西安,住在小寨东路的嘉华商务酒店8511房。当晚21时许,他和王佳彬在李元林家中被抓获了,现场查获了近500克冰毒。
2、上诉人王佳彬供述,2014年3月底,李锡锋让她问一下西安冰毒的价格,她就给李元林、谭智斌打电话问了一下西安冰毒的价格,李元林说西安这边250元每克,谭智斌说180元每克,她就将这些告诉了李锡锋。4月9日上午,李锡锋让她收拾东西一起去西安,当天18时30分从邵阳出发。4月10日15时许,他们驾驶的车辆坏在了湖北十堰高速上,他们将车拖去修并在十堰住宿。4月11日2时许,谭智斌、畅永安开车来接他们,当天上午到了西安,谭智斌安排他们住在西安市小寨东路的嘉华商务酒店511房。18时许,谭智斌来他们房间,李锡锋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个烟盒对谭智斌说这里有20粒麻古和不到1克冰毒,他们三人将20粒麻古吸完了。过了一会儿畅永安过来了,谭智斌拿着不到一克的冰毒和畅永安走了。当晚19时许,李元林来酒店接他和李锡锋到李元林家,李锡锋从一个格子包里取出一大袋用白色包装袋包装的冰毒放在了客厅桌子上,然后把一直提着的一个乳白色的塑料袋放在了客厅沙发上。李锡锋从桌子上的大袋冰毒里取出一小袋冰毒,他们三人吸食了一点,李锡锋指着剩下的不到2克冰毒说这些送给李元林了。她开门去买水,刚将门打开,警察就冲进来把他们三个抓了,当场从客厅桌子上查获了一大袋用白色包装纸包装的冰毒和一小袋冰毒,又在客厅沙发李锡锋一直提的乳白色塑料袋中查获了一个红色塑料袋,红色塑料袋中查获了一大袋用蓝色塑料纸包装的冰毒和一袋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冰毒。
3、上诉人谭智斌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和王佳彬是2010年在老家湖南邵阳认识的,经常在一起吸食麻古和冰毒。案发十几天前,王佳彬给他打电话说要来西安玩,问他西安毒品的价格,他告诉王佳彬冰毒500元一克。王说老家便宜,他就让给他带点来。王佳彬还说老家的麻古也挺好的,他让给他带些。他当时确定要从王佳彬处购买100克冰毒,价格是180元一克。2014年4月8日还是9日,王佳彬一直让他付5000元定金,他说只有2000元,就通过王佳彬短信提供的建行卡号,在金花路十字的建行给王佳彬打了钱。2014年4月9日21时许,王佳彬打电话说开车从老家往西安出发了。4月10日11时许,王佳彬打电话说车坏在了十堰,让他开车去接,他就和畅永安开着畅的起亚轿车晚上21时从西安出发,凌晨2点多在十堰见到了王佳彬和李锡锋,李锡峰背一个男式单肩包,手拎一个白色塑料袋,王佳彬背一个黑色背包。凌晨4点多,他们从十堰出发回西安,10点多到了西安小寨东路的嘉华宾馆,王佳彬和李锡锋住进了他让畅永安预定的8511房间,他和畅永安回到了畅的8521房间。晚上18时许,他和畅永安到8511房,李锡锋从背的男式单肩包一个芙蓉王的烟盒里透明拿出塑料纸包装的20粒麻古给了他,说这些是他预定的麻古,然后他们四人就将这20粒麻古吸食了。他向王佳彬购买毒品的事情畅永安不知道。因为他们刚到西安,他也没好意思问剩余1000元的毒品的事。他联系购买毒品就是为了自己吸食,因为西安毒品的价格太高了。王佳彬和李锡锋是20点离开的,说有朋友来接,将行李包括两个背包、两个手提袋都拿走了。王佳彬和李锡锋走后,他和畅永安、李某某、唐龙潭在畅永安的8521房一起吸食李锡锋给的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经谭智斌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李锡峰、王佳彬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4、上诉人李元林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吸食冰毒。2013年9月份在西安市永松路一歌厅,他通过谭智斌认识了王佳彬和李锡锋。2014年3月17日,王佳彬给他发了个短信说过几天要来西安,问他西安毒品的行情,并问他要东西不,他就说要一点自己玩,预定了20克冰毒,但也没说价格什么的。一直到4月10日,王佳彬给他发了个信息说车在来西安的路上坏了,他说去接,王佳彬说不用了。一直到4月11日19时,他收到王佳彬的短信说和李锡锋到西安了在小寨东路,他就去小寨东路雁塔区政府东边的嘉华酒店楼下接他们到他住的铁炉庙村二村针织厂院1号楼8216房间。到房间后,李锡锋对他说给他带了点东西,就当他面先拿出了一大袋白色透明塑料袋的冰毒,给他装了一小袋冰毒,还给他拿了一蓝色小袋装的麻古,让他先玩玩试试,他们俩人先吸食的麻古,他吸食了几口冰毒,过了一会儿,王佳彬说去买水,一开门警察就冲进来了。李锡锋拿出的一大袋冰毒他估计最少有100多克。后来警察从李锡锋随身携带的袋子里查获了两大袋冰毒,一袋是290克,一袋是199克,一小袋麻古8克。
经李元林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李锡峰、王佳彬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5、上诉人畅永安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10日20时许,谭智斌让他去十堰接个朋友,说是夫妻俩来西安旅游。他本来不想去,谭智斌说付他1000元钱,他就答应了。二人开着他租赁的起亚轿车从香王出发,4月11日2时许,到了十堰一个宾馆,接上李锡锋和王佳彬,经谭智斌介绍算是认识了,从沪陕高速返回,从蓝田下高速走关中环线。李锡锋背了一个格子男包,手上提着一个乳白色的塑料袋,王佳彬背了一个黑色的包。他们10点多到的西安,住在小寨东路嘉华酒店,谭智斌给了他200元钱,他定了8511房间给李锡锋、王佳彬住。大约18时许,他和谭智斌到王佳彬他们住的8511房间,李锡锋给谭智斌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一小袋麻古,大概有20粒,谭智斌和李锡峰夫妇就用房间的“冰壶”吸食麻古。17时许,李某某来他房间闲聊。到了晚上20时许,谭智斌带着唐某某到他房间,谭智斌从其随时携带的袋子里拿出一个矿泉水瓶子和一个吸管做好的冰壶,还拿出一小包大约500元的冰毒,他们四个采用口吸的方式轮流吸完了约1克冰毒。
经畅永安对照片混杂辨认,确认李锡峰、王佳彬是其2014年4月11日从湖北省十堰市开车接回的人。
6、证人唐某某证明,2014年4月11日,谭智斌打电话让他到小寨东路百隆广场嘉华酒店8521房间,他进房间后里面有三个人,一个是谭智斌,还有一个女的和畅永安,桌子上摆的毒品和吸毒工具冰壶,他就拿起来吸食了。他吸食完后,谭智斌让他打扫一下,他就把吸毒工具装到垃圾袋扔了。他和谭智斌一起共吸毒两三次,谭智斌没有收过他钱,他不知道谭的毒品从哪来的。
7、证人李某某证明,她和畅永安以前在胡家庙认识,曾一起吸食过冰毒。畅永安在小寨东路经营玉石生意。2014年4月11日18点左右,她想给自己的玉石换个链子就去小寨东路百隆广场的嘉华酒店8521房间找畅永安,畅当时在吸食毒品,让她吸,她就吸了。
8、证人王某(王佳彬之母)证明,王佳彬和李锡锋没有结婚,但有一个孩子。王佳彬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9、现场查获记录证明,2014年4月12日12时,民警在铁炉庙村二村西边一针织厂家属院1号楼8216房间将李锡峰、王佳彬、李元林抓获,在房间书桌上查获两袋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同时在其书桌上查获一蓝色塑料袋包装的麻古,后又在房间西侧的沙发上查获两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
10、扣押物品清单、称量毒品笔录及照片、封存毒品记录及照片证明,民警将查获的毒品当着被告人的面进行了称量和封存,冰毒毛重约490克,麻古毛重约8.5克。同时扣押王佳彬建行卡一张,李元林现金13500元,李锡锋、王佳彬携带咖色白色相间格子皮包、黑色女式提包。
11、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查获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物一包、蓝色塑料纸包装白色晶体物一包,净重395.7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1.27%;塑料纸包装白色晶体物一包、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物物一包,净重86.8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1.3%;蓝色塑料袋自封袋包装红色药片一包,净重7.6克,检出咖啡因和甲基苯丙胺。
12、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李锡锋、王佳彬、李元林、谭智斌、畅永安、唐某某、李某某尿液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
13、技侦转化短信记录证明,2014年3月25日至4月11日,李元林和王佳彬通过短信和通话联络毒品交易,李元林自己本人要从王佳彬处购买毒品,并帮王佳彬销售毒品和租房作为售毒窝点。
2014年4月8日至4月11日,谭智斌和王佳彬通过短信联系购买毒品,王佳彬催促谭智斌汇款给自己。在王佳彬和李锡峰开车从湖南邵阳向陕西西安途中,王佳彬催促谭智斌准备购毒款。
14、嘉华商务宾馆关于住宿登记的说明证明,该宾馆8521房系畅永安登记的长住房,8511房是畅永安2014年4月10日登记的。
15、银行卡查询记录证明,户名王佳彬建设银行账户2014年2月23日在陕西ATM存款4975.12元、4月6日存款4975.12元、4月7日存款1990.06元。
16、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畅永安2010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1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残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锡锋、王佳彬以贩卖为目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毒品从湖南省邵阳市长途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贩卖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谭智斌明知王佳彬携带毒品来西安贩卖,驾车将毒品从湖北省十堰市运输至西安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李元林明知李锡锋、王佳彬来西安贩卖毒品,为二被告人提供西安市毒品交易信息、住宿等帮助,还承诺为李锡峰、王佳彬联系毒品买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畅永安容留多人在自己的长包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亦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锡锋、王佳彬起意贩卖、运输毒品,系毒品的所有者,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均系主犯;谭智斌得知李锡锋、王佳彬运输毒品途中,因车辆故障困于湖北省十堰市,应王佳彬的请求,将毒品从十堰市运输至西安市,系运输毒品的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李元林为李锡锋、王佳彬到西安市贩卖毒品提供便利和帮助,系贩卖毒品的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畅永安系累犯,又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李锡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智斌的汇款系购买毒品的毒资的事实,有谭智斌和王佳彬的通话以及谭智斌的供述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从湖南省携带大量毒品来到西安市后,向谭智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和王佳彬系毒品的共同所有者,共同将毒品运输至西安市,又共同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案已有部分毒品流入社会,大量毒品未流入社会并非其主观意志使然,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王佳彬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锡锋、王佳彬二人从湖南到西安时均携带毒品,在被抓获前王佳彬多次通过电话和谭智斌、李元林联系毒品销售,并收取了谭智斌汇入的毒资,在抵达西安后,二人将部分毒品贩卖给谭智斌,其对毒品不知情显系狡辩;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犯罪完成状态;其与李锡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虽系初犯,但其罪行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谭智斌的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和王佳彬的通话证明其明知王佳彬携带有毒品,且其给王佳彬支付了毒资,又将王佳彬夫妇从十堰市接回西安市后给王佳彬佳彬处其明知王佳彬携带有毒品,其辩称王佳彬事先告知他来显从王佳彬夫妇处购得毒品,其对王佳彬夫妇携带毒品来西安市贩卖是明知的,其辩称王佳彬事先告知其来西安未曾携带毒品,既无证据支持,也有悖情理。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李元林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元林和李锡峰、王佳彬事先并未约定仅帮助贩卖桌子上查获的1.8克“冰毒”及7.6克“麻古,其帮助李锡峰、王佳彬贩卖毒品出于概括犯意,从常理讲,李锡峰、王佳彬从湖南省将毒品贩运至西安市,不可能只贩运上述极少量的毒品,且其在通话中称已帮李锡峰、王佳彬联系到毒品买家,对方至少会买100克毒品,可见其对李锡峰、王佳彬携带大量毒品来西安市是明知的,故对其量刑应以李锡峰、王佳彬贩卖毒品的总量为基准判处刑罚,原判认定其帮助李锡峰、王佳彬联系向外销售毒品是正确的;对初犯从轻处罚仅适用于罪行较轻的情形,其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大量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并非其主观意志使然,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已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畅永安的上诉理由,经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不以在自己家中为必要条件,在宾馆、娱乐场所、车辆内等处所容留他人吸毒亦可构成本罪;强制戒毒并非刑事强制措施,其被抓获后未被刑事拘留,原判从其被逮捕之日起算折抵羁押日期符合法律规定;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对其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吕 锦 代理审判员 余 杰

书记员:李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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