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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霖与曾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锦霖,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毅,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李锦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485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锦霖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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