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逮捕;经东山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绰号“阿毛”,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0******2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住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国,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74******5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斌,男性,绰号“仿古”,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3******3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山,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1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番,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65******52,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住东山县**镇**村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7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镇发、陈某某、李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山、李某番 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镇发先后在东山县**镇**村祠堂后面空地(**村**100号附近)、**村李某英家天井(**村**304号)及向被告人李某番租赁**村**186-2号等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雇佣李某玲(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管理及“抽水”,仅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27日,共非法抽头渔利达141600元,李某玲个人非法获利18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组织资金在赌场放贷,从中非法获利分别为2万元、1万元;被告人李某山、林某斌、林某国等人经李镇发联系在赌场内当庄家并聚众赌博,其中林某国非法获利1.5万元;被告人李某番明知被告人李镇发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从中收取租金600元。2019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玲在东山县**镇**村**186-2号聚众赌博时被当场查获。当场查扣赌资106477元、涉案物品地毯布1张、骰子6颗、账本1本、点钞机1台等。案发后,从被告人林某国车上扣押骰子等赌具及人民币17000。
被告人李镇发已于2019年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番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3月11日、4月8日、3月14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某山于2019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地毯布1张、骰子6颗、账本1本、点钞机1台等;2.书证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李某福、陈某东、李某雄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镇发、李某某、陈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山、李某番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镇发、李某某、陈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山、李某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镇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山、李某番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组织资金高利放贷、坐庄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场所,为他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镇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山、李某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镇发、李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华松
检察员:陈建阳
附:
1.被告人李镇发现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林某国、林某斌、李某山、李某番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清单。
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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