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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亚东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侄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楠,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告作为被侵权人,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给付赔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对事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对于原告损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219.02元、复印费20元,系原告伤后治疗过程中的必要性支出,予以维护;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原告住院8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护;护理费560元,原告住院8天,住院期间,由其子李向春护理,李向春日收入为80元,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护;误工费2610元,因伤前在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威武屯村受村委会指派从事厕所改造工作,每天收入90元,伤后工资停发,其误工时间共计29天,确定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护;交通费200元,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及本地区的交通状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维护。上述费用合计6859.02元,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责任,应赔偿原告4801.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225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元、护理费392元、误工费1827元、交通费70元、复印费14元,合计4801.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告作为被侵权人,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给付赔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对事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对于原告损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219.02元、复印费20元,系原告伤后治疗过程中的必要性支出,予以维护;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原告住院8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护;护理费560元,原告住院8天,住院期间,由其子李向春护理,李向春日收入为80元,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护;误工费2610元,因伤前在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威武屯村受村委会指派从事厕所改造工作,每天收入90元,伤后工资停发,其误工时间共计29天,确定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护;交通费200元,根据原告住院、出院及本地区的交通状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维护。上述费用合计6859.02元,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责任,应赔偿原告4801.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225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元、护理费392元、误工费1827元、交通费70元、复印费14元,合计4801.3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

审判长:齐建国
审判员:霍建峰
审判员:艾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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