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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平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镇**村**排。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于同年12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豫H****7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宋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安县杏花乡十里铺村路段时,将行人余某某撞倒后驶离现场,两三分钟后待其下车检查时才发现撞了人,遂拨打110和120报警和抢救伤者,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检查,余某某已当场死亡。经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余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豫H****7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驾驶证的物证;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殷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和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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