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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海、肇迎某等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肇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辉,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李长海、肇迎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长海、肇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利息315,000元,共计8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李长海、肇迎某夫妻借款5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转给被告。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出具借据一张,其内容为借款金额伍拾万元整,月利率1.5%。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被告赵某某每月给付利息7,500元,共计给付18个月。之后,被告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本息,故诉至本院。
赵某某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并称2018年已偿还本金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长海、肇迎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31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李长海、肇迎某夫妻借款500,000元,李长海通过农业银行扎兰屯城关支行分两笔转账给赵某某。被告赵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出具借据一张,其载明:借款金额伍拾万元整,月利率1.5%。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赵某某每月给付利息7,500元,共计给付18个月的利息135,000元。庭审中,原告李长海、肇迎某主张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按月利率1.5%,共计60个月的利息450,000元,扣除已给付利息,尚欠利息315,000元。庭审中,赵某某称2018年,其向肇迎某的弟弟肇恒彬的女儿账户支付50,000元,该款系偿还借款本金,但原告李长海、肇迎某否认偿还本金,并称与本案借款无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赵某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息的违约责任。李长海、肇迎某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某某提出已偿还本金50,000元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长海、肇迎某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长海、肇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长海、肇迎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15,000元,本息共计8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超

书记员: 李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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