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雪亭,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昕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丹,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亭与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亭负担。
审判员:曹 峰
书记员:沈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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