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雪亭,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昕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晓峰,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李雪亭与被告项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昕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晓峰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项晓峰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儿子的朋友。2018年6月29日,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一张,约定于2018年7月28日还清,书面并约定利息。该笔款项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现金方式完成交付。后被告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项晓峰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原告儿子的朋友。2018年6月29日,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条一张,约定于2018年7月28日还清,书面并约定利息。后被告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的借条、收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现被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被告项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晓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雪亭借款3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项晓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 峰
书记员:沈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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