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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兰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谢阿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南新村官字圩19号1室,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滨,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兰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被告兰永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兰永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兰永生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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