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雪萍,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英,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乐吉伟。
被告: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原告李雪萍与被告郭英、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991.00元。原告逾期未按缴费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雪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郭 瑛
书记员:林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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