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雪萍与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雪萍,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英,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乐吉伟。
  被告: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文旭伟。
  原告李雪萍与被告郭英、上海市虹口区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991.00元。原告逾期未按缴费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雪萍撤诉处理。

审判员:郭  瑛

书记员:林  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