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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与河北华煜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雷,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来,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煜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永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雷与被告河北华煜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李雷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雷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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