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雷,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来,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煜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永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雷与被告河北华煜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李雷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雷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斌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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