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霖与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霖,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异,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雯姣,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善祥,男。
  被告:杨晶晶,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李霖与被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龙公司”)、被告杨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迈科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钱龙公司向原告返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同编号:16-0740)项下借款本金1,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钱龙公司向原告支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同编号:16-0740)借款利息16,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同编号:16-0740)项下逾期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7月7日起算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钱龙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2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杨晶晶对前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钱龙公司于2017年7月6日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同编号:16-0740),约定原告为出借人,借款本金1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被告杨晶晶也出具了担保函,向原告担保如被告钱龙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到期本金、利息、由其本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被告杨晶晶未能按前条款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其承担。但合同到期后,被告钱龙公司拒绝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杨晶晶也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经审查,本院已受理多起钱龙公司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钱龙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其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并许诺高额回报,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行为涉嫌犯罪。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52元(原告预付),退还原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董文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