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霞,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悉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卢晗,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财经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传海,校长。
原告李霞与被告上海悉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财经大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沈佳越 邹瑞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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