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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与邵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青,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慧,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邵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青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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