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届荣,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梅(谢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谢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某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吴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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