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丁少伟,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威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健,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把自己为一套住房进行变卖,优先偿还银行贷款119285.43元,余款202063.47元,全部交到本院执行局账户。与本案一并执行的还有8案,包括本案在内标的款公218000元。经合议,其余债权人的债务全部给付,执行费完全收取,但利息免除;本案申请人因为是李某某父亲,本次支付76790.46元(本金95000元),剩余欠款近19000元,没钱给付。支付前述款项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可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文进
审判员 于长奎
审判员 孟凡江
书记员: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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