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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与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颖,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宾卿,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忠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颖与被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周园路商业项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8日,原告就绿地集团开发的浦东年家浜东路XXX号绿地缤纷广场2036室商铺与作为项目公司的上海绿地东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298,147元,后因加上房价补差款最终该房屋总价为5,341,593元。因该项目为包租项目,故预售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作为绿地关联公司的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被告应起算原告的租金收益,先用后付,2016年11月支付第一次租金,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收益款超过半年的,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原告将商铺交付被告经营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收益,之后便未再支付任何租金收益,至今已远远超过双方约定的半年期间,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周园路商业项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因签订、变更、履行、解释、撤销、终止、解除本协议等事宜而产生的所有和该协议有关或者因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均应当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本市青浦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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