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颖,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宾卿,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忠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航,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诉被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颖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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