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风霞与贾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风霞,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贾萌,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李风霞诉被告贾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在本院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萌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我的现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8月3日被告借我现金13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9日偿还(有被告给原告借条为凭),为了要回这部分借款,我多次找被告,但均未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500元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自原告起诉后,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是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萌偿还原告李凤霞借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保全费150元由被告贾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宏伟

书记员:杨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