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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公司、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公司,住所海南省。
  负责人:赵小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4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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