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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