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高锋,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宁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朝阳,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恩,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高锋与被告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朝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李高锋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高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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