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鸣,男,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恒,男,199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郑开响,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金永宏,职务不详。
原告李鸣诉被告林志恒、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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