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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智某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某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频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智某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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