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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源与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鸿源,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伊音,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琴芳,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鸿源与被告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李鸿源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未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现被监禁,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三村XXX号XXX室,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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