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鹏,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琨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畅,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子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邓顺明,负责人。
原告李鹏与被告上海琨燕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子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撤回对第三人上海子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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