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鹏强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大同市平城区**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宝、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二(已判)在大同市平城区切尔斯酒吧喝酒时,酒吧老板即被害人王某某因看不惯被告人李某甲为难其女友某某某而先动手打李某甲引发打架,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二、李宝、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2、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及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某某某、陈某某等证言及辨认笔录;

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