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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男,1988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0117741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盛荣公寓小区,201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4年12月30日被释放。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平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杜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至24日,被告人李龙在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肿瘤医院、山东医学专科学校等地的室内,趁人不备,作案三起,窃取高某、李玲、李某等人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涉案价值共计74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龙在山东医学专科学校3205教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取高某的黑色中兴牌手机、张振宇的黑色TCL牌手机、李俊的金黄色的苹果5S手机、陈慧敏的白色朵唯手机、刘晓丽的白色OPPO手机,共计五部,总价值465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5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李龙在临沂市肿瘤医院科教科办公室内,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取李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5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龙在临沂市河东区职业中专学校三楼生物制药部教室内,窃取李某的红米手机一部、郑伟的BESTSONNY牌手机一部、张翔的VIVO手机一部、郭月霞的中兴手机一部、孙宗华OPPO手机一部,共计五部,价值193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品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高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龙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龙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赃物被追回退还受害人,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从重情节,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决定其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八千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李相元 人民陪审员  赵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书记员:杨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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