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1,男,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申请人:李某2,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巧怡,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娄某某,女,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吕某,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
原告李1、李某2与被告娄某某、吕某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李1、李某2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娄某某、吕某名下财产计150万元进行保全,并以案外人王某某名下本市浦东新区思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1、李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娄某某、吕某名下财产计150万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王某某名下本市浦东新区思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1、李某2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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