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2,女,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194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兰,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1,女,194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夏某2,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夏某3,女,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张丽亚,女,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1、李2诉被告李某3、夏某1、夏某2、夏某3、第三人张丽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1、李2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1、李2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1、李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1、李2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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