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女,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2,女,2001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李1(系原告李2母亲),住同原告李2。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1,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某,女,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管2,女,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系被告管2母亲),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1,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1(系被告张1大舅子),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某2,男,200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张1(系被告张某2父亲),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村牌楼513号。
法定代理人:管2(系被告张某2母亲),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张翁庙村XX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村牌楼5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系被告张某2外祖母),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屠某某,女,1930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1(系被告屠某某孙子),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1、李2诉被告管某1、吴某某、管2、张1、张某2、屠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雅灵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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