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女,201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法定代理人:邵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2,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李1诉被告李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居住证查询截屏单,显示被告居住证的申领网点为徐汇区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但并不能证明被告实际居住在徐汇区且满一年,且原告起诉时被告也并不实际居住在徐汇区,而是闵行区,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在徐汇区或闵行区的居住证明,故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而被告的户籍地在四川省通江县毛浴乡高灯村四社,故本案应当由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龚 梅
书记员:胡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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