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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中XXXX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马耀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东弘,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李XX、中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8年7月28日,李XX所有的×××号车在唐山市乐亭县浅水湾浴场掉海里,导致全车被海水淹没的交通事故。李琳琳所有的×××号车在申请人中XXXX处投有保险,申请人李琳琳与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了秦交民调字[2018]第275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XXXX给付申请人李XX赔偿车损14000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142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赔偿款限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X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8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的秦交民调字[2018]第275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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