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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大厦附近一个广场时发现有外国人没有戴口罩,遂借酒意上前用脏话辱骂指责对方,随后在广场对着跳广场舞的群众指手画脚骂骂咧咧,看见跳广场舞的群众收拾准备离去时上前脚踢音响,旁边蹲下收拾物品的被害人林某某见状站起来,李某某一巴掌打在林某某的左脸部,随即又起脚踢向群众孙某某,被孙某某躲开,然后再次起脚踢向群众李某某,李某某躲闪不及被踢中手部,旁边的路人见状过来帮忙制止。林某某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

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4日经传唤,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纹卡,抓获经过,医院病例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粤南[2020]伤鉴字第N1241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盼妮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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