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云武,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小区25号楼11门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260276-X。
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启坤,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云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武、被告委托代理人汤启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付雪松的违章驾驶行为是造成原告李云武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酌定其对原告李云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李云武未能充分证明其误工工资及护理人员工资,该两项费用可参照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的相关工资标准计算,但原告主张的误工收入及护理人员误工收入均低于全省分行业的相关标准,可按其自行提供的数额计算。原告李云武关于护理费的主张,因住院病历显示为二级护理,应以该病例为准确定护理人数。交通费可按住院期间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关于营养费及财产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云武医药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39,194.00元;误工费11,583.33元;护理费5791.67元;交通费6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0元。合计66,758.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云武医药费13,858.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5.00元。合计14,663.7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00元及鉴定费3943.80元,由原告李云武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周 晶 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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